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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姜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均犯罪嫌疑重大,且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98年1 月8 日起執行羈押,於98年4 月8 日延長羈押2 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98年6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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