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重訴,19,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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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前於民國98年4 月10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繫屬本院,經本院於當日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有羈押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98年4 月10日起羈押。

嗣經本院審理,認被告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之罪證明確,而於98年6 月30日判處被告有期徒刑7 年8 月在案。

二、現經本院訊問及綜合全案卷證審酌,本院既認定被告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且經判處有期徒刑7 年8 月,刑度不可謂輕,於此重責下,堪信其主觀上仍具一定程度之逃亡動機,故在無其他強制處分措施存在之情況下,尚難達保全被告之目的,是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 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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