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重訴,4,2009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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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吳恩篤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
賴彌鼎律師
被 告 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文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擄人勒贖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及丙○○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本案被告甲○○、乙○○及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98年1 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 人涉犯刑法第347條等之罪,因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又有事實足認串供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並執行。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98年6 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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