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重訴,6,2009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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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押)
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運輸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經查:被告甲○○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雖矢口否認犯罪,然本件有起訴書所列各項證據為證,其犯罪嫌疑重大,再其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尚有共犯待傳訊,有串證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因而裁定其自98年1 月23日起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再查,被告甲○○經本院審理及訊問後,仍認為其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等罪嫌重大,且本院亦已於96年6 月2 日宣示其所犯該項罪行之刑度為無期徒刑,是可見其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仍未消滅,是應自98年3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末以,本案既已宣判在案,事證已明,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必要,是本院已依職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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