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郭家偉
兼 下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郭閩恩
黃論榮
葉敏芳
被 告 林文斌
福太醫院即嚴鴻禎
上列被告林文斌因本院民國98年度醫訴字第3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郭家偉、郭閩恩、黃論榮、葉敏芳(下稱原告郭家偉等4 人)對林文斌、嚴鴻禎即福太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林文斌嗣雖經本院以98年度醫訴字第3 號判決無罪,但經原告郭家偉等4 人提出移送民事庭之聲請,此有99年9 月27日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1 份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原告郭家偉等4 人對被告林文斌、嚴鴻禎即福太醫院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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