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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39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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