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附民,111,2009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陳添喜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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