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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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