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附民,16,2009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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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等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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