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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億大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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