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附民,39,200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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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163 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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