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附民,46,200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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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20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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