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附民,76,200906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45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江 春 瑩
法 官 張 詠 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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