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6 號就本院98年桃交簡字第
1305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9日下
午3 時30分在本院刑事一樓調解室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一、出席人員: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林新裕
通 譯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兼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醫療費用及機車修理費用共新台幣壹 萬伍仟元整,於調解成立時當場一次付清,不另立收據。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四、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林新裕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新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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