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9,交簡上附民,36,2010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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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劉美麟
被 告 曾本祿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簡上字第26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253條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本祿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原告前於本院99年度壢交簡字第1379號案件審理中已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99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72號),並由本院刑事庭於99年8 月16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中,業經本院調取民事庭99年度重訴字第374 號卷核對無誤,本件原告就同一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再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顯已違背一事不再理之規定。

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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