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受 刑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字第12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乙○○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鈞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 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查:聲請人指定98年9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9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之執行期日,經傳、拘被告無著,聲請人亦通知具保人應於98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偕同被告到署,具保人置之不理,此有傳票送達回證3 紙、拘票執行報告2 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 紙、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附卷可稽。
再查,被告之戶籍址原登記在具保人同一戶籍址即桃園縣中壢市○○路360 巷26號3 樓,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 份在卷可憑,雖於上開侵占案件即本院98年度易字第346 號於98年7 月14日判決後之98年12月8日由具保人或其家人或其上開戶籍地之屋主將被告戶籍遷出,致被告目前寄籍於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考,然此係上開傳票送達後之遷移行為,不影響上開傳、拘之合法性。
況查,被告分於98年11月25日、98年12月30日經本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在案,有其前案紀錄表可查。
綜上,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意旨核與事實相符。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