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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7年11月25日晚上11時55分許為警採尿之時起回溯120 小時內之某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2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8年4 月13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
復於97年11月25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3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於98年6 月1 日確定(即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
另於97年10月6 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30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98年12月28日確定(即附表編號所示3 之罪)等情,分別有前揭判決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98年6 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揭示:「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逾 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起失其效力。」
,為符合上開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刑法第41條並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 月1 日施行。
修正後刑法第41條8 項規定:「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 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
,是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仍得易科罰金。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應數罪併罰之各罪,均符合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爰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所定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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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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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偽造文書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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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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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25日晚上11時│97年11月25日 │97年10月6日 │
│ │55分許為警採尿之時起│ │ │
│ │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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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桃園地檢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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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410號│97年度偵字第25425號 │98年度偵緝字第13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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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8年度壢簡字第298號 │97年度壢簡字第3304號│98年度壢簡字第3016號│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3月20日 │98年4月29日 │98年12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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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定 ├─────┼──────────┼──────────┼──────────┤
│ 判 │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決 ├─────┼──────────┼──────────┼──────────┤
│ │ 確定日期 │98年4月13日 │98年6月1日 │98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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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2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 │徒刑6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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