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9,訴,379,2009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66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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