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立霖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陳志峯律師
黃佩琦律師
被 告 黃柏琨
選任辯護人 林哲倫律師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劉文雄
被 告 邱家隆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020 號),前經就起訴書犯罪事實編號二之犯罪事實部分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
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王秀慧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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