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9,訴,833,2011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國銘
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陳佳成
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國銘、陳佳成均自民國壹佰年參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本件被告唐國銘、陳佳成2 人因毒品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執行羈押,並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裁定延長羈押期間2 月,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訊問被告2 人後,認被告2 人均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不無逃亡之虞,且所犯均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再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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