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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獻堂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0日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獻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獻堂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毛松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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