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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林義
輔 佐 人 劉采婕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主 文
劉林義自民國壹佰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劉林義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0000-0000 、證人王翠萍、高知亨之證述相符,足認其犯嫌重大,而被告為中度智能障礙之人,而與其同住之輔佐人無法完全阻絕或避免被告有再犯之機會,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0月27日起執行羈押、1 月27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佐以鑑定報告亦指出被告之行為模式具有重複性,認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著自100 年3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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