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盛銘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黃彥博
選任辯護人 葉志飛律師
黃柏承律師
被 告 余聲慶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張家郡
選任辯護人 連世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盛銘、黃彥博、余聲慶、張家郡均自民國壹佰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被告羅盛銘、黃彥博、余聲慶、張家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羅盛銘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罪、第231條之1第1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第305條恐嚇罪、第304條強制罪、第277條第1條傷害罪;
被告黃彥博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罪、第231條之1第1項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第305條恐嚇罪;
被告余聲慶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8條第3項販賣、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張家郡涉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與他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8條第3項販賣、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業據「星語酒店」、「一哥酒店」之酒店小姐及購買、受讓毒品之人與傷害犯行之被害人證述明確,並有扣案之本票、借據及監聽譯文等件在卷可稽,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又被告羅盛銘、黃彥博所涉犯圖利強制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及被告余聲慶、張家郡所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均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刑責既重,則逃匿飾責之動機當益屬強烈,又被告羅盛銘、黃彥博、余聲慶、張家郡否認犯行,所供核與渠所涉犯各該犯嫌之證人證述情節相互迥異,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起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嗣於民國100 年1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並因檢、辯雙方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所聲請傳喚之證人,於偵查階段均經訊問,相關事證當已鞏固,而無串證之虞,而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羅盛銘、黃彥博、余聲慶、張家郡除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此項要件外,其餘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00 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