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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崇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崇源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崇源因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證人林瑞英之證述、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影本2 紙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收據5 紙、個人資料外洩授權止付申請書影本1 紙,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3 月11日刑紋字第0980032232號鑑驗書等證在卷可稽,且被告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故不到庭,嗣經發布通緝後始緝獲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11日諭知自當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3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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