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9,重訴,83,201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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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瓊淩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柯建發
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律師
被 告 柯志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陳建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陳建華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
被 告 林如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被 告 黃婷萱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3190 號、99年度偵字第296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瓊淩、柯建發、柯志宏、陳建光、陳建華、林如炎、黃婷萱均自民國壹佰年叁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余瓊淩、柯建發、柯志宏、陳建光、陳建華、林如炎、黃婷萱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所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有被告各自之供述、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及扣案毒品等物在卷可佐,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茲因渠等所涉上開犯行乃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民國99年12月1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查,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余瓊淩、柯建發、柯志宏、陳建光、陳建華、林如炎、黃婷萱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3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溫祖明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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