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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閔棟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2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閔棟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鄭閔棟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9年12月31日起執行羈押。
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3 月3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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