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9,附民,265,2011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富永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惠
被 告 邱豊然
潘志明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