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壢交簡附民,135,2012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5號
原 告 王山鴻



被 告 張發財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