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壢交簡,3291,20120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壢交簡字第3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陳光榮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4日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光榮係民國100 年11月18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101年1 月1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