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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64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明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9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明義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①、③、編號2 ①至④、編號3 ①、②所示之物及附表一編號1 ②之手機(不含SIM 卡)、附表一編號3 ③之手機(不含SIM 卡)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羅明義綽號小羅,係營業小客車(計程車)司機。宋易澐(綽號阿易,業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4 月)在桃園縣經營阿易應召站,並與其妻張絲婸(綽號小絲,業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3 月)、鍾添煌(綽號小鍾,業經本院另案判處有期徒刑3 月)、羅明義等人,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以營利,基於媒介之妨害風化犯意聯絡,由宋易澐兼任調度聯絡小姐、馬伕,張絲婸擔任調度聯絡小姐、馬伕,另僱用鍾添煌、羅明義擔任馬伕,擔任載送小姐至服務地點之司機,並分別以附表一所示之物,作為其等彼此聯絡或與服務小姐聯絡媒介性交易聯絡、記帳等經營使用,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媒介如附表二所示已成年之服務小姐從事性交之性交易以營利(服務小姐姓名、服務小姐從事性交易之時、地、媒介性交易方式-含服務時間、次數與收費、拆帳方式-均詳如附表二所載)。
於99年10月06日,羅明義駕駛車牌號碼801 -YQ號營業小客車搭載陳靜萍至桃園縣蘆竹鄉○○街68號水樣汽車旅館618 號房與陳根旺從事性交易時,陳根旺表示不滿意陳靜萍,請陳靜萍離開,陳靜萍遂於同日20時30分許,在水樣汽車旅館前欲搭乘羅明義之計程車離開時,經警盤查其身分,陳靜萍供出羅明義為其從事性交易之馬伕而查獲,扣得羅明義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一編號1 ①、③所示之物。
於100 年01月20日07時05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桃園縣平鎮市○○○路38巷20弄1 號鍾添煌住處,扣得鍾添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物,並於同日08時05分,將鍾添煌拘提到案。
於100 年01月20日07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及拘票搜索桃園縣觀音鄉○○路○ 段330 號,扣得宋易澐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並將宋易澐、張絲婸拘提到案。
另於100 年01月20日09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及拘票,在桃園縣中壢市○○○街143 巷13號2 樓,將羅明義拘提到案,並搜索扣得羅明義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附表一編號1 ②之物。
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另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由本院併案審理。
二、被告於100 年01月20日警詢時坦承於99年10月至99年12月中旬,其有與鍾添煌受僱於阿易應召站擔任馬伕,係以每小時300 元代價受雇負責載送女子周慧蓉、鄭佳奇、陳佩君等女子至桃園地區賓館接客賣淫,由小姐向客人收錢等情,其於100 年01月20日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其與鍾添煌有負責載送小姐周慧蓉、鄭佳奇、陳佩君、黃茜嬅等人接客賣淫,小姐接客賣淫之費用由小姐自己收,其載送小姐之代價每小時300元,有時鐘添煌聯絡其前往,有時小絲張絲婸會打電話通知其前往,其從99年10月做到99年12月等情,其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上開阿易應召站經營之人為宋易澐,張絲婸都在接電話,於99年04月至99年11月之期間內,其確有受僱於上開阿易應召站擔任馬伕,負責載送小姐從事性交易,鍾添煌亦為上開應召站之馬伕,其有載過如附表二所示之服務小姐,小姐每次收費3000元或4000元,其係按每小時300 元代價計算,其有代收過小姐所交付應召所收費用,並有記載在附表一編號1 ③之筆記本上等情。
惟其於警詢辯稱:其僅99年10月至12月中旬做,其於前間沒有做云云,其於檢察官訊問時辯稱:其僅從99年10月做到12月,其餘沒有參與云云,其於本院訊問時辯稱:其只載送小姐1 、2 個月云云,否認部分犯情。
惟查被告上開犯行,除據被告為上開之自白外,並分別經證人邱鈺勻、鄭佳奇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證人黃茜嬅於檢察官訊問時、陳靜萍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時分別指證甚詳,證人王雅慧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證人周慧蓉、陳佩君於檢察官訊問時亦就其等在上開在阿易應召站從事性交易接客賣淫等情指述甚詳,證人宋易澐、張絲婸於檢察官訊問時亦指明被告與鍾添煌係上開阿易應召站之馬伕,其夫妻2人有負責調度,於前開時、地,有媒介聯絡小姐邱鈺勻、鄭佳奇、黃茜嬅、王雅慧、周慧蓉、陳佩君等人從事性交易接客賣淫等情,證人宋易澐、張絲婸於警詢時亦指明小姐邱鈺勻、鄭佳奇、黃茜嬅、王雅慧、周慧蓉、陳佩君均係其負責調度從事接客賣淫之女子等情,證人鍾添煌於本院訊問時陳明於前開時、地,有載送屬於綽號阿易(即宋易澐)、小絲(即張絲婸)所屬之小姐至賓館接客賣淫,宋易澐叫其向小姐收取接客賣淫之錢再交給宋易澐,小姐接客完有將接客賣淫之錢交給伊,每次交給伊3500元至4000元不等,其與被告載送小姐,係以每小時300 元之代價,每日向宋易澐拿錢,其有載過陳靜萍,其介紹陳靜萍給被告載等情,證人陳根旺於警詢、本院訊問時亦分別指證有於前開時、地,打電話叫小姐從事性交易,陳靜萍前來欲與之從事性交易時,其不喜歡,未與之性交易即叫陳靜萍離開等情,並有扣案入附表一所示之物、陳靜萍被查扣之保險套1 枚、潤滑液1 瓶、現場與扣案物、扣案手機通訊錄畫面之照片20張、通訊監察譯文影本01份可稽。
被告參與為馬伕之情形,已據證人邱鈺勻、鄭佳奇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證人黃茜嬅、宋易澐、張絲婸於檢察官訊問時、陳靜萍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指明,互核相符,自堪採信。
被告所辯或稱其僅99年10月至12月中旬做云云,或稱其僅從99年10月做到12月云云,或稱其只載送小姐1 、2 個月云云,已未盡一致,而難採信。
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自白附表二所示小姐其均有載送過,並陳明其差不多於99年4 月間起陸陸續續有做等情,證人邱鈺勻、鄭佳奇、黃茜嬅更具體指明被告為載送其等接客賣淫之馬伕等情,證人宋易澐、張絲婸亦指明被告確為上開應召站之馬伕等情,而附表二之小姐在該應召站從事性交易之時間詳如附表二所示,可認被告參與之時間應如附表二所載。
被告上開所辯,顯為避重就輕之詞,無足採信。
又證人宋易澐、張絲婸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雖指該阿易應召站係綽號小吳之人所經營,宋易澐僅擔任馬伕兼調度云云,但查宋易澐、張絲婸2 人始終無法指出所稱綽號小吳之相關資料以供查證,已難認有所稱綽號小吳之人存在。
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陳明被告係阿易應召站之經營人等情,證人鍾添煌於本院訊問時亦指綽號阿易叫其去載小姐,其載送之代價每日向阿易拿等情,證人邱鈺勻、王雅慧於警詢、證人鄭佳奇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均指明綽號阿易之宋易澐係應召站老闆等情,足認該阿易應召站係宋易澐所經營者甚明,證人宋易澐、張絲婸此部分所辯,非可採信。
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被告與宋易澐、張絲婸、鍾添煌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媒介小姐多人各從事性交易多次,為一行為之數個動作,為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
檢察官雖僅就被告於99年10月06日載送媒介陳靜萍前往水樣汽車旅館812 號房從事性交易之該部分犯情起訴,就其餘部分未起訴,然該未起訴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審判。
爰審酌被告上開媒介附表二之7 名女子從事性交之性交易各多次,被告按每小時取得300 元之代價方式從中獲利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後曾為上開部分自白,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除其中所搭配之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SIM 卡外,其餘部分分屬被告與共同正犯宋易澐、鍾添煌所有,據被告、宋易澐、鍾添煌、張絲婸分別於警詢述明,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至於扣案之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係鍾添煌之弟鍾添順所有,據鍾添煌於警詢、本院訊問時及證人鍾添順於本院訊問時述明,且有遠傳公司該門號之客戶資料01份可憑,而扣案之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則係被告之母江玉蓮所有,據被告於警詢供明,扣案之保險套1 枚、潤滑劑1 瓶及陳靜萍所有SIM 卡1 枚,則係證人陳靜萍所有之物,據陳靜萍於警詢陳明,此部分之物既非被告或共同正犯所有之物,不得於本件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一:
┌──┬─────┬───────────────┐
│編號│所有人 │沒收物 │
├──┼─────┼───────────────┤
│ 1 │羅明義 │①Sony Ericsson 手機1 支(含所│
│ │ │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 枚-扣於本案)。 │
│ │ │②Sony Ericsson 手機1 支(扣於│
│ │ │ 另案,不含所搭配門號00000000│
│ │ │ 22 號SIM卡)。 │
│ │ │③筆記本1 本(扣於本案)。 │
├──┼─────┼───────────────┤
│ 2 │宋易澐 │①ELIYA 黑色手機1 支(含宋易澐│
│ │ │ 所購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
│ │ │ 號人頭門號SIM 卡各1 枚,扣於│
│ │ │ 另案)。 │
│ │ │②SAMSUNG 灰色手機1 支(含宋易│
│ │ │ 澐所購0000000000號人頭門號SI│
│ │ │ M 卡1 枚,扣於另案) │
│ │ │③SAMSUNG 藍色手機1 支(含宋易│
│ │ │ 澐所購0000000000號人頭門號SI│
│ │ │ M 卡1 枚,扣於另案) │
│ │ │④SAMSUNG 黑紅色手機1 支(含宋│
│ │ │ 易澐所購帳0000000000號人頭 │
│ │ │ 門號SIM 卡1 枚,扣於另案) │
│ │ │⑤帳冊2 本(扣於另案)。 │
├──┼─────┼───────────────┤
│ 3 │鍾添煌 │①載有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鍾添│
│ │ │ 煌名片7 張(扣於另案)。 │
│ │ │②Sony Ericsson 手機1 支(含所│
│ │ │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 枚,扣於另案)。 │
│ │ │③A933 K-Touch手機1 支(不含所│
│ │ │ 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
│ │ │ 扣於另案)。 │
└──┴─────┴───────────────┘
附表二:
┌──┬───┬──────┬──────────┐
│編號│服務小│從事性交性交│媒介性交易方式(含服│
│ │姐姓名│易之時、地 │務時間、次數與收費、│
│ │ │ │拆帳方式) │
├──┼───┼──────┼──────────┤
│ 1 │黃茜嬅│自99年06、07│由調度通知擔任馬伕之│
│ │(花名│月間某日起至│司機及服務小姐黃茜嬅│
│ │小喬)│100 年01月20│至約定地點。由馬伕搭│
│ │ │日間之期間內│載服務小姐黃茜嬅至接│
│ │ │,在桃園縣境│客之地點接客,每個月│
│ │ │內不詳名稱之│接客從事性交易約7日 │
│ │ │汽車旅館、賓│,每一從事性交易之日│
│ │ │館內。 │期接客約3 人,每次接│
│ │ │ │客收費4000元,由黃茜│
│ │ │ │嬅向客人收取後交予擔│
│ │ │ │任馬伕之司機,於接客│
│ │ │ │當日下班時再由馬伕將│
│ │ │ │黃茜嬅每次接客所應分│
│ │ │ │得之2000元交予黃茜嬅│
│ │ │ │,餘款由馬伕交予宋易│
│ │ │ │澐以營利。擔任馬伕之│
│ │ │ │司機則按接送小姐之時│
│ │ │ │間每小時300 元計算向│
│ │ │ │宋易澐取得款項營利。│
├──┼───┼──────┼──────────┤
│ 2 │周慧蓉│於99年07月間│由調度通知擔任馬伕之│
│ │(花名│7 、8 日,另│司機至桃園火車站或約│
│ │小蜜、│自99年10月底│定地點搭載服務小姐周│
│ │小咪、│至11月初某起│慧蓉至接客之地點接客│
│ │小貓)│至100 年01月│,每日接客約2 至3人 │
│ │ │20日間之期間│,每次接客收費4000元│
│ │ │內,在桃園縣│,有時由周慧蓉收取後│
│ │ │境內不詳名稱│從中收取2000元,餘款│
│ │ │之汽車旅館、│交予擔任馬伕之司機轉│
│ │ │賓館內。 │交予宋易澐營利。有時│
│ │ │ │由宋易澐逕向客人收取│
│ │ │ │2000元營利,周慧蓉逕│
│ │ │ │向客人收取其分得之20│
│ │ │ │00元。有時由宋易澐逕│
│ │ │ │向客人收取4000元,並│
│ │ │ │電話通知周慧蓉不用再│
│ │ │ │向客人收費,於接客當│
│ │ │ │日下班時再由馬伕將周│
│ │ │ │慧蓉每次每次接客所應│
│ │ │ │分得之2000元交予周慧│
│ │ │ │蓉,餘款宋易澐留存營│
│ │ │ │利。擔任馬伕之司機則│
│ │ │ │按接送小姐之時間每小│
│ │ │ │時300 元計算向宋易澐│
│ │ │ │取得款項營利。 │
├──┼───┼──────┼──────────┤
│ 3 │邱鈺勻│自99年07月底│由調度通知擔任馬伕之│
│ │(花名│08月初某日起│司機至桃園火車站或約│
│ │小雯)│至100 年01月│定地點搭載服務小姐邱│
│ │ │20日間之期間│鈺勻至接客之地點接客│
│ │ │內,在桃園縣│。每日接客約4 至6 人│
│ │ │境不詳名稱之│,每次接客收費3000元│
│ │ │汽車旅館、賓│至5000元不等,由邱鈺│
│ │ │館。 │勻向客人收取後從中取│
│ │ │ │得24000 元,餘款交予│
│ │ │ │擔任馬伕之司機,再由│
│ │ │ │馬伕交予宋易澐以營利│
│ │ │ │。擔任馬伕之司機則按│
│ │ │ │接送小姐之時間每小時│
│ │ │ │300 元計算向宋易澐取│
│ │ │ │得款項營利。 │
├──┼───┼──────┼──────────┤
│ 4 │王雅慧│自99年11月間│由調度通知擔任馬伕之│
│ │(花名│某日起至100 │司機至桃園縣桃園市經│
│ │可可)│年01月20日間│國路某處或約定地點搭│
│ │ │之期間內,在│載服務小姐王雅慧至接│
│ │ │桃園縣境不詳│客之地點接客。每日接│
│ │ │名稱之汽車旅│客約3 人,每次接客以│
│ │ │館、賓館。 │40分鐘為一節,收費35│
│ │ │ │00元至4000元,由王雅│
│ │ │ │慧向客人收取後從中取│
│ │ │ │得2000元或2200元,餘│
│ │ │ │款交予擔任馬伕之司機│
│ │ │ │,再由馬伕交予宋易澐│
│ │ │ │以營利。擔任馬伕之司│
│ │ │ │機則按接送小姐之時間│
│ │ │ │每小時300 元計算向宋│
│ │ │ │易澐取得款項營利。 │
├──┼───┼──────┼──────────┤
│ 5 │鄭佳奇│自99年08月間│由調度通知擔任馬伕之│
│ │(花名│某日起至100 │司機至桃園縣桃園市經│
│ │純純)│年01月20日間│國路麥當勞速食店搭載│
│ │ │之期間內,在│服務小姐鄭佳奇至接客│
│ │ │桃園縣境不詳│之地點接客。每日接客│
│ │ │名稱之汽車旅│約5 人,每次接客以50│
│ │ │館、賓館。 │分鐘為一節,收費3000│
│ │ │ │元至6000元,由鄭佳奇│
│ │ │ │向客人收取後交予擔任│
│ │ │ │馬伕之司機。於接客當│
│ │ │ │日下班時再由馬伕將鄭│
│ │ │ │佳奇每次接客所應分得│
│ │ │ │之2000元交予鄭佳奇,│
│ │ │ │餘款由馬伕交予宋易澐│
│ │ │ │以營利。擔任馬伕之司│
│ │ │ │機則按接送小姐之時間│
│ │ │ │每小時300 元計算向宋│
│ │ │ │易澐取得款項營利。 │
├──┼───┼──────┼──────────┤
│ 6 │陳佩君│自99年08月初│由調度通知擔任馬伕之│
│ │(花名│某日起至100 │司機至桃園縣桃園市經│
│ │蘋果、│年01月13日間│國路麥當勞速食店、全│
│ │APPLE │之期間內,在│家便利商店、同市天祥│
│ │) │桃園縣境不詳│五街某處搭載服務小姐│
│ │ │名稱之汽車旅│陳佩君至接客之地點接│
│ │ │館、賓館。 │客。每日接客約1 至4 │
│ │ │ │人,每次接客收費4000│
│ │ │ │元至5000元不等,由陳│
│ │ │ │佩君向客人收取後交予│
│ │ │ │擔任馬伕之司機。於接│
│ │ │ │客當日下班時再由馬伕│
│ │ │ │將陳佩君每次接客所應│
│ │ │ │分得之2100元交予陳佩│
│ │ │ │君,餘款由馬伕交予宋│
│ │ │ │易澐以營利。擔任馬伕│
│ │ │ │之司機則按接送小姐之│
│ │ │ │時間每小時300 元計算│
│ │ │ │向宋易澐取得款項營利│
│ │ │ │。 │
├──┼───┼──────┼──────────┤
│ 7 │陳靜萍│自99年09月間│由調度通知擔任馬伕之│
│ │(花名│某日起至99年│司機至桃園縣桃園市大│
│ │小璇)│10月06日間之│興西路與天祥五街口搭│
│ │ │期間內,在桃│載服務小姐陳靜萍至接│
│ │ │園縣境不詳名│客之地點接客。期間接│
│ │ │稱之汽車旅館│客約8 至12次,其中2 │
│ │ │、賓館,桃園│至3 次由羅明義載送。│
│ │ │縣蘆竹鄉洛陽│每次接客收費3000元至│
│ │ │街68號水樣汽│4000元不等,由陳靜萍│
│ │ │車旅館。 │向客人收取後從中取得│
│ │ │ │25000 元,餘款交予擔│
│ │ │ │任馬伕之司機,再由馬│
│ │ │ │伕交予宋易澐以營利。│
│ │ │ │擔任馬伕之司機則按接│
│ │ │ │送小姐之時間每小時30│
│ │ │ │0 元計算向宋易澐取得│
│ │ │ │款項營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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