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審易,1753,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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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17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 人 古永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7445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古永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古永乾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經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拘提回函等件附卷可稽,又查被告並無在監押之情形,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庭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忻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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