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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0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英俊
具 保 人 張智珈原名張淑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206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英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由具保人張智珈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被告業據本院以100 年桃院永刑誠緝字第504 號發佈通緝,且迄仍未緝獲,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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