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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2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發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5日本
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22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發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審易字第2201號判決送達至嘉義縣中埔鄉○○村○○街41號之5 及桃園縣中壢市榮安二103 號被告住、居所,因無人收受,於100 年12月8 日已寄存送達至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同仁派出所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0年12月13日雖合法提起上訴(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2 日,上訴期間至100 年12月30日屆滿)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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