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審易,2578,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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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順凱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52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順凱明知鄭芳茹(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係有配偶(即杜順雄)之人,竟仍基於單一之相姦犯意,自民國100 年5 月底某日起至同年8 月20日止,接續在桃園縣桃園市及新北市鶯歌區某汽車旅館內,多次與鄭芳茹為性交行為。

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杜順雄告訴被告楊順凱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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