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審訴,2254,201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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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士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5日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2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士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2254號判決於100 年12月9 日已合法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由被告顏士強親自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參,而被告於100 年12月16日雖合法提起上訴(自送達翌日起算10日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2 日,期間之末日為100 年12月21日),惟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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