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審訴,2401,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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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世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2288、2563號),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楊世盛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楊世盛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1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6 月,並命被告應於期間內遵守下列所載事項: ㈠按時前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署指定之桃園療養院,依該院之毒品病患減害替代療法計畫,按時前往服用替代毒品美沙冬(METHADONE ),至無繼續治療服用之必要止,其期間不得逾1 年。

㈡緩起訴期間應依通知,按時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進行追蹤輔導及不定期採尿檢驗之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㈢應依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9條及第12條之規定完成戒癮治療,嗣因未遵守檢察官之命令,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0 年度撤緩字第465 號撤銷該緩起訴處分。

詎於緩起訴期間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下列時間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一)100 年4 月11日之某時,在行政院衛生署立桃園療養院附近以抽香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採尿後查獲,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鴉片類陽性反應。

(二)100 年4 月25日之某時,在桃園縣大園鄉○○村○ 鄰○○路294 號住家附近以抽香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月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採尿後查獲,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鴉片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8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游紅桃
書記官 陳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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