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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訴字第2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志雄
具 保 人 吳聲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93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聲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葉志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0000元,經具保人吳聲良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拘提回函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 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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