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00,審訴,2651,2012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訴字第2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國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73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殷國祥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叁支及分裝袋貳只均沒收。

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注射針筒叁支及分裝袋貳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殷國祥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3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9月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24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4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6年10月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另於97年間,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4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9年1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

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100 年9 月1 日晚間8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176 巷100 弄67號之住處內,先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再以燃燒吸食器內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煙霧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

嗣於100 年9 月2 日凌晨0 時許,因另案經通緝,為警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與環中東路口緝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3 支及分裝袋2 只。

警方採集並經其同意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及鴉片類代謝物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㈠被告殷國祥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及扣押物品照片6 張。

㈢扣案之注射針筒3 支及分裝袋2 只。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毒品前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又其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案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戕害一己之身體健康及法律禁令,且意志不堅,未斷絕施用毒品之惡習,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惟兼衡其犯罪手段、動機、目的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末查,扣案之注射針筒3 支及分裝袋2 只,均係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高文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