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404號
原 告 滕振安
被 告 周志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2288號誣告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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