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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冠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制猥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 年度執聲字第2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冠震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訴字第80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並於100 年1 月31日確定在案。
受刑人乃於緩刑期間即100 年4 月21日更犯強制猥褻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侵訴字第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並於100 年11月9 日確定在案。
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訴字第80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緩刑4 年,並於100 年1 月31日確定在案。
受刑人乃於緩刑期間即100 年4 月21日更犯強制猥褻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侵訴字第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0 年9 月7 日以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20 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0 年11月9 日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609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判決書在卷可參。
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故意犯罪,並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揆諸前揭規定,應撤銷其緩刑宣告。
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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