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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緝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樺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被告被告陳柏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陳柏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第350條妨害自由罪等罪嫌,業據證人A2、A5、A9、薛春龍、余國財等人證述明確,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陳柏樺既曾於本案審理中出庭應訊,而明知本件尚未結案,竟仍出國長達1 年餘,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起執行羈押。
茲經本院訊問後,認本院於審理期日傳喚證人A2、A5、A9、薛春龍、余國財等人到庭證述,並兼衡現存卷證後,認被告陳柏樺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第350條妨害自由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陳柏樺於本院99年4 月20日審理期日到庭應訊,並經當庭告知次一審理期日為99年5 月6 日後,竟即旋於99年4 月25日出境離台,嗣本院於99年7 月13日發佈通緝,被告仍未主動投案,直至100 年10月20日自菲律賓馬尼拉搭機返抵桃園國際機場之際,因其通緝身分遭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員警查獲,始緝獲到案,此有本院審理筆錄、被告陳柏樺之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及其100 年10月20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
是以,被告陳柏樺明知仍有本案繫屬審理中,竟不予到庭接受審判,甚且離境未返長達將近1 年半,是其畏罪逃亡事實,至為灼然,而更足認其顯有再次逃亡之虞,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程序。
是以,被告陳柏樺之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1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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