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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永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永彰自民國壹佰年拾貳月叁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永彰因涉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再犯之虞,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11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已於100 年12月3 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緝辛字第2775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
被告既已另因他案執行在監,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情形,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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