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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修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張家熙」之部分,均應更正為「陳家熙」。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參。
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判決書內「張家熙」之記載顯為誤寫,應更正為「陳家熙」。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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