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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士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士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宋士良前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判刑確定,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8059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3 月29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2 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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