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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欣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欣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楊欣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6 月確定。
於民國98 年9月26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於99 年12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8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8089號函暨所附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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