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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向富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累犯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向富杰收受贓物,累犯,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院審核卷內有關書類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為無誤,本院97年9 月24日97年度壢簡字第2385號刑事簡易確定判決確有漏論累犯之事實,且上開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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