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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月娥
選任辯護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月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許月娥因毒品案件,前於民國100 年11月9 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犯罪嫌重大,所涉犯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且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該日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延長羈押2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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