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迺盛
選任辯護人 江俊傑律師
李永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3265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2 月21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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