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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博清
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律師
陳垚祥律師
黃文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7956 號、第194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博清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楊博清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雖被告否認犯行,惟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相關卷證為憑,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供述內容與證人韓祺軒、蕭宗献、鄭坤瑞及李○賢等人之證述內容尚非一致,本案於審理時仍有傳喚前揭相關證人之必要,有事實足認其有勾串證人之虞,又被告所犯違背職務收賄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上開羈押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代替,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8 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於同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且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與被告所涉犯上開罪嫌相關之證人鄭坤瑞尚未到庭作證,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1 年1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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