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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英龍
指定辯護人 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2158號、第23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英龍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江英龍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等罪嫌重大,且有多項竊盜前科,又本件有因短時間內涉犯數件竊盜犯行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民國100 年10月7 日起羈押。
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竊盜犯行,足認犯嫌確屬重大,原羈押原因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性,則應自101 年1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李麗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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